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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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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高职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的重要手段,也是高等职业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为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任务要求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切实加强学生基本专业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以及观察、思维、分析、创造能力,提高其运用所学的基本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能力,使学生熟练掌握对应职业岗位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三条 实践教学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包括随堂实训、集中实训和专业综合实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毕业设计、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工作流程是:每学期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践教学计划,各课程按课程标准制定实践教学授课计划,各系(部)汇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各系(部)组织具体实施。教务处、各系(部)和督导组共同负责实践教学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实践教学文件主要包括: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各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实训(习)记录(手册),实训(习)报告,实验室、实训室使用情况统计、实践教学检查记录、实践教学学期总结报告等。

第三章实践教学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全院的实践教学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教务处作为实践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对全员实践教学工作进行规划、协调、条件保障、质量检查和评估,教学系(部)作为实践教学的实体,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运行和质量保障。

第七条   教务处的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和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突出实践教学的具体要求,负责制定学院实践教学的发展规划,包括:实验室、实训室建设规划、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制定和修订实践教学管理相关制度、拟定实践教学建设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每学期根据《全院总课表》和各课程的《实践教学计划》安排全院的实践教学活动。同时,有计划地对实践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督促与控制,保证并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三)负责全院实验室、实训室和教学设备的统筹协调,负责设备的规划、采购、登记、建档、调配、大修、报损等全过程各环节的工作,通过资源合理配置,保证设备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四)负责实践教学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实践教学正常运行,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八条 系(部)是实践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本系(部)专业设置与调整的需要及实践教学的要求,全面安排落实本系(部)的实践教学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改进完善实践教学工作,办出专业特色、形成教学特色。

(二)负责制定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标准、编写授课计划、实习实训指导书等实践教学文件。

(三)负责组织安排实践教学工作,主要包括安排实习实训教师、组织教学、过程检查、成绩评定、教学考核、总结提高等环节。做好环保和安全保障工作。

(四)做好实验室、实训室和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好实验实训耗材预算等、过程管理工作。

(五)做好校企合作及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每个专业均应有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提供学生进行实习。

第四章实践教学质量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实践教学必须在实践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的指导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任课教师不得删减实训(习)顶目、内容及时间,杜绝实践教学的随意性。由于条件限制不能进行的实训(习),需经系(部)主任审查,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实践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确定教学运行的基本文件和依据,是人才培养目标、基本规格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总学时数应不少于教学活动总学时数的50%,至少有一个职业资格认证考试项目。实践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课程标准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课程标准(实践教学部分)要根据实践教学计划编写,要包含本课程实践教学基本要求、内容等,也是编写实训(习)指导书和考核学生实践课成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实训(习)指导书应根据课程标准编写,实训(习)指导书内容包括:课程名称、适用专业、实训(习)项目及学时、每个实训(习)项目的任务、要求、设备、步骤、操作规程、注意事项、考核方式等。参考教材要写出教材名称、作者、出版社、书号。实训(习)指导书可自编或选用出版的实训(习)指导书。自编的实训(习)指导书(电子文档)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为认真实施实践教学计划,规范实践教学,便于对实践教学进度进行了解与检查,任课教师要按实训(习)进度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实训记录本》,并严格遵照课程标准、实训(习)指导书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和增减。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期末各系(部)依据实践教学计划提出下学期的实训需求,包括现有和需新建实训室及实训项目、实训设备、实训耗材列表,经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由后勤处采购,本系(部)协助相关部门实施安装、调试。

第五章学生实习实训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实验实训。实验实训前对实验实训内容进行认真预习,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方法和步骤及观察内容。服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指导,严格遵守实验实训室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室内保持肃静、整洁,不准吸烟,不准高声谈话和乱丢纸屑杂物。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前,各系(部)应对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进行专题安全教育。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实训室,学生进入时,应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着装整洁、大方,实验实训时应按要求规范操作,仔细观察实验实训现象,详细记录实验实训结果。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不得随意动用与规定实验实训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器皿、工具、文件与材料,不得使用其它组的仪器设备及材料,不得随意做规定以外的其它实验实训内容。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后,要认真进行实验实训结果分析,按时按要求完成实验实训报告,不得无故不写或不交实验实训报告。

第十九条   自觉爱护室内的一切仪器设备、药品和其它财产,不得将实验实训室物品乱拿、乱用、乱拆、乱装或私自带出室外。实验实训完毕,须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工具、器皿及实验实训记录,并整理好实验实训用品,搞好环境卫生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二十条   要注意安全,节约水、电、材料,遇到事故立即切断电源、火源,并向指导教师报告,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章学生认识实习规范

第二十一条 认识实习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安排在专业课之前或穿插在讲课过程中,时间一般为一周。可在校内实训基地、校外实习基地、相关企业或工地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认识实习由任课教师负责指导。在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充分准备,按班级写出认识实习任务书,并向学生做详细布置。

第二十三条 实习内容应根据教学标准的要求,紧密结合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以参观认识实习的方式,帮助学生接触和了解实际生产知识、实践知识,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学生应认真听取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教师的讲解,详细了解企业、车间或工地的生产组织、生产过程、相关设备及结构知识,并认真记好笔记。

第二十四条   参观实习结束后,每个学生均应写出实习总结(实习报告),由指导教师评阅后交系(部)或教研室保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遵从指导教师及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遵守实习的规章制度,不允许擅自动用设备及其它装备和物品。

第七章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是指学院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院提供实习平台或者经学院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顶岗实习的时间为6~8个月。

第二十七条   顶岗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实习期间,学生在企业顶岗工作,既是企业的(准)员工,但同时又是学校注册的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校企双方均有教育和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应在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必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后,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审核签字、所在系(部)及学生处复核签字、招生就业处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各系(部)主任组成,负责对全院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领导。教务处负责建立健全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负责制定学生顶岗实习实施方案,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校企合作,建立学生校外实习基地,组织召开双选会,提供学生实习(就业)信息,落实学生实习(就业)单位,指导学生实习(就业),实习过程中每月与各实习(就业)单位联系一次,反馈学生实习(就业)情况,组织安排好学生顶岗实习到就业的过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指导、督促各系(部)做好学生顶岗实习前的教育工作、实习期间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各种学生违规违纪、安全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要认真开展学生实习(就业)指导教育和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班学生的岗前安全培训,组织好双选会、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顶岗实习配套活动;要做好本系(部)学生顶岗实习实施方案,安排好顶岗实习学生辅导员和指导教师。要及时、切实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填写相应表册,每月负责总结并汇报本组学生顶岗实习情况,负责学生顶岗实习资料收集和归档;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确定意向单位后,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和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生顶岗实习安全、有效、顺利地进行。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招生就业处和系(部)负责学生实习(就业)指导工作,办理、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到实习单位参加顶岗实习前,须按《学生顶岗实习离校登记表》规定的程序办理顶岗实习离校手续。各职能部门、系(部)应根据顶岗实习工作职责严格审核相应材料和信息。

第三十五条   顶岗实习期间,任何个人或部门(系(部))不得私自更换实习单位,否则实习成绩以0分计。如果确因个人特殊情况或实习单位原因须变更实习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学生个人填写《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变更申请表》,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核实并签署意见,系(部)主任审批,报招生就业处变更实习单位,同时报教务处备案。若已签订《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需根据《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补办新的就业协议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每个学生必须按规定做好实习周记和实习报告等资料。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应按规定上交实习周记、实习报告、实习鉴定表、就业协议或录用证明等资料交所属系(部)。各系(部)、各专业要对照本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标准认真开展顶岗实习考核及成绩评定工作,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合格,获得顶岗实习学分,纳入学生毕业资格审查范围。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上岗。实习单位要负责实习学生在整个顶岗实习阶段的安全,指导培养学生技能,做好实习鉴定工作并在顶岗实习鉴定表上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每年6月份进行顶岗实习考核。顶岗实习成绩由平时成绩40%(包括出勤、平时纪律、实习周记等)、实习考查60%(资料收集与分析20%、实习报告40%)组成。学生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记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实习协议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和单位,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与管理,确保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要与学院和老师保持联系,按规定向辅导员汇报实习情况。对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的事故,由学生自行负责;对工作不负责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实习单位应为所在该单位实习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保险,并且负责学生在整个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在实习期间违犯学院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按《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按国家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八章实验室、实训室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模式,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室规划、建设、检查、指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实验实训室使用、维护、维修、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情况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和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的要求,实验实训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实训教学或科研任务;

(二)具有符合实验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用房、设施及环境;

(三)具有实验实训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系(部)在学院的实验实训管理制度下细化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力量,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实验实训室工作经费分配要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与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的需求,首先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室,加强重点专业实验实训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实训室。

第四十六条   系(部)根据教学需要制订设备(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写出可行性报告。每年十二月底各系(部)将设备购置计划报教务处,由学院组织审批后执行。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学院相关的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应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音、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对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实训室,要暂停使用并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乱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及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

第五十条   凡利用实验实训室进行有偿服务的,应根据学院有偿服务使用办法,将相关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实训室建设。

第五十一条   实验实训室要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实验实训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本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年初要做好全年工作计划,年终要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将书面工作总结交教务处,作为各实验实训室评估和评优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逐步实行实验实训室信息化管理等现代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九章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保管

(一)凡学院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需入库登记建帐。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帐相符。

(二)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外借和随便拆改,确需外借或拆改时,必须说明理由,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对出故障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各实验室管理员维修,对超出维修能力的故障,可向教学实践科提出,向后勤处申请联系院外维修。

(四)有关仪器设备的购入,由各系(部)提交设备采购论证报告,教务处审核后汇总提交学院批准后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时的调拨、损坏、丢失、报废等事项,均须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上报。

(五)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保管和维修,按其不同的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水、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以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五十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责令赔偿。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损坏、丢失为责任事故:

(一)不按技术规程操作。

(二)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三)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四)实验实训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致使仪器设备损坏。

(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或关键部件挪作自用或他用。

(六)实验管理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第五十五条   在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以及事后的认识态度,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损失、丢失仪器设备,一般应按原价(或折旧价)赔偿。若是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若事故责任不止一人,需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赔偿费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作为实验仪器设备专用款。

第五十七条 低值品、易燃品管理:各专业实验室应于每学期末向所在系(部)报下学期所需耗材计划,经系(部)审批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确认,向学院提交物资采购计划,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安排专人购置。

第五十八条 各实验室一般不设库房。为保证日常消耗和临时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由专人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保管,必须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物品安全。

第五十九条   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修

(一)设备发生故障后,由实验管理人员填写《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实训专业设备维修申请表》,向教务处负责相关工作的人员报修,教务处人员要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回应,不得无故拖延。

(二)维修前,要全面了解设备的使用状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判断故障的位置、种类与范围,充分了解设备的原理、特点、折装步骤,保证维修的质量。

(三)设备检修完毕,须进行性能测试,特别是安全性能测试。

(四)在保修期内的设备,在征求原厂家意见前提下,可自行解决常用的软件故障,若需拆卸,原则上由厂家完成。

(五)非保修期内的设备,若维修过程中要更换配件,则必须反复判断,必要时由专业人员检查确认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换件。

(六)设备维修后要进行跟踪,做好相关记录。

(七)在维修过程中,若不按操作规程或违背相关原理造成设备损坏,由维护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对于维修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保证设备及时修复。

第六十条 实训仪器设备报废

(一)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或不能适应教学要求的仪器设备且符合报废条件方可进入报废程序。

(二)每年底由系(部)提交报废仪器设备清单,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核实,方可列入报废范围。

(三)已经报损物品,要从学院资产账目及实物账目中注销,并附报损清单一份作报损凭证。学院领导必须在报损清单上签字方可生效。

(四)报损设备经审批后,由教务处会同后勤处和计财处对物品进行处理,残值交计财处。实训管理员不可将报废品擅自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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