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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是2020年经四川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全国唯一一所培养医疗器械专门人才的非营利性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泸州市国有企业西南医疗健康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资举办,是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在办学过程中凝练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德树人”;对接国家新一轮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向生命科技、面向生命健康两大领域,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撑和创新支撑;坚持以服务医疗器械产业和健康医疗公共服务发展为宗旨,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

学校依托泸州市政府建立“中国西部工匠城·医药工匠实训基地”,发挥西南医投集团“四医联动”资源,形成公有国企办学优势;依托省属重点高校西南医科大学指导教学,形成教育质量叠加优势;依托苏州工业园区共建产业学院,形成多重资源赋能;充分发挥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形成教学管理特色和办学优势。

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形成了“厚德、强能、求精、笃实”办学理念,立足四川、面向西部、辐射全国,培养医学和医疗器械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履行好现代职业学院的基本职责与使命,积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名称是: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简称是:   医疗器械学院;英文名称是:Luzhou College of Medical Devices (LCMD)   。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泸州市纳溪区第二医教园区。

第四条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定位:面向生命科技,面向生命健康。精准对接医疗、医工产业风口,精准锚定国家战略和市场需求。

办学特色: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立德树人、德业双修。以提升学生培养质量为主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际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

专业特色:立足医疗器械,拓展医学、医药、医工。专业建设与行业发展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课程设置与岗位需求对接。

办学目标:全面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医工医学深度融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职业院校。培养基础知识牢、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巴蜀工匠、大国工匠。

办学理念:厚德、强能、求精、笃实。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泸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泸州昊阳森腾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开办资金:5000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校时,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划、办学条件及相关标准指标统筹核定。学校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办学层次为专科,办学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对象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高中同等学历者。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潮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推进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校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主动联系,关心关爱,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洁建设。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中国共产党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实际,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建立了基层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并建有党建活动阵地。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学校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校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可由1至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可包括举办方代表、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等。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条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后勤保卫处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等教学部门,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师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专业设置调整方案和招生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标准和教育教学方案;

  (七)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八)审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十)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一)应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审议的机构,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尊重并支持教学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学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专业的设置方案;

  (三)指导和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

(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推荐组织,依据其规程开展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

第四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行业企业及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

第四十二条学校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师资、学生、学术交流以及课程互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

第四十三条学校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1+X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第四十五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及时研判和排除事关安定团结、网络舆情、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稳定;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岗位责任清单制和“一岗双责”制,不断提髙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校的政治稳定,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物安全。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七条学校按照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思想和类型教育的实际,改革学生评价办法,对思想优秀,成绩突出,技能精通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学生手则》违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学生,视情节予以处分。

学校指导学生制定学习发展规划,注重办学质量,关注培养目标达成,支持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思想教育、专业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文体竞赛等各项活动,支持鼓励学生社团等开展活动。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分别设定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学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并对贫困家庭学生采取适当的帮扶政策及临时困难补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按照“以就业为导向”的类型教育思想,积极帮助和促进学生就业。

学校实行平等、平民、平生的“三平教育”教育即学习的思想,将教学课堂、课外课堂、校外课堂、网络课堂四课联动,将专业核心能力和职业核心能力双核共融,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通过学习,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纪委监察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教育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时限、内容等,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举办者投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利息;

(六)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以物价部门审批为准并予公示,杜绝乱收费。

学校对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均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对账户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四条学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五条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八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学校理事会决定终止”或“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二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六十三条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四条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改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六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八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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