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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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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   增强法纪观念,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违纪学生,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通


 

 

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及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

第七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要求做出书面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者;

(五)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十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结伙斗殴为首者;

(二)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有较严重后果者;

(三)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态度恶劣者;

(四)受处分后又重犯或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者;

(八)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

(九)威胁、侮辱学生工作管理者者;

(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形成处分材料,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调查材料,违纪者本人的检讨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其它人 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违纪处分表,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院、系根据调查、取证和处理需要,可以责令违纪学生停课配

合调查和回家反省及检讨错误。

第十二条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表,附第十一条所列违纪材料。

(二)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班主任将处分表含处分建议和违纪附件材料送交所在系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经系行政会议批   准,作出处分决定,违纪材料报学生处备案后,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布。


 

 

(三)记过及以上处分,班主任将处分表含处分建议和违纪附件材料交系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发文公布。

(四)学生对处分,若有异议,七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说明理由。过期未提出书面申诉,视为无异议。

(五)班主任要及时将处分通报家长和学生,学生处、所在系、班主任要做好学生违纪转化工作。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受处分的资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解除后, 有关资料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能深刻认识错误、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学习、行为表现有较大进步,未出现任何新的违   规违纪,半年后可以撤销处分;受记过处分的同学,有上述进步表   现,八个月后可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   分的学生,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进步显著的,可   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继续违犯校纪校规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撤销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者每月进行思想汇报(学习、思想、行为表现等转变),以书面形式由班主任签字,交所在系备案;所在系指定专   人定期对受处分人员进行谈话,深入班级了解转化情况。达到撤销   处分要求的,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由所在系审查予以撤销。记过   和留校察看处分者,由所在系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撤销,学生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予公布。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及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   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


 

 

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处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或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或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向受害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免予处分;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案值100 元(含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

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100 元以上、1000 元(含1000 元)以下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案值1000 元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 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之内夜不归宿1次或无故晚归累计达2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翻越围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规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辱骂、侮辱和诋毁管理人员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公寓(宿舍)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同学或集体财产受到损失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与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擅自进入异性宿舍或邀请异性进入宿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用火等相关规定,除没收禁用物品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在学生公寓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带入宿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宿舍)或在学生宿舍(公寓)喂养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损坏或随意挪动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学生公寓内酗酒、划拳、打麻将和进行传销、传教或宗教集会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博或变相赌博、酒后滋事、传播有害信息等,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等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分


 

 

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众场合或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发布、传播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不实或不当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重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相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侮辱女性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经查证属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

(十一)男女交往不正常,与社会闲散人员相勾结违法乱纪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校内抽烟、卖烟者按照《公寓控烟管理办法》(草案)执行,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规章制度对校园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楼梯口、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如校内燃放鞭炮、校内骑车及乱停乱放、教学楼内打球、大声喧哗等)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骑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载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事故并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办法》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扣押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肆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学生公寓、会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   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超假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超假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超假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超假达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或超假达8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离校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5天以下(含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5天以上10天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10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正常教学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交作业,不完成实训报告,不认真实训或扰乱课堂秩序、干扰同学学习或影响老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课堂、集会使用手机或未处于关机状态者,除没收手机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教育或通报批评。

(三)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影响极坏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实训、教学见习纪律或集会秩序,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


 

 

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触手可及之处的;在课桌上或其   他触手可及之处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一学年内累计2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隐形耳机等)进入考场,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有集体作弊等其他作弊行为的,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对集体性作弊的主要组织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加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社会调研等活动中,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等不端行为,或课程作业、调查报告等未正式发表的成


 

 

果存在抄袭、剽窃、造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需给予处分的,根据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的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9 月1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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