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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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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医疗器械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透明公开、公正合理开展学生资助,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 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 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

 

 

 

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和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借助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标准

第五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方面开展: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日常消费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结合泸州市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办学性质、专业学费标准和住宿标准、   生源区域分布、上一学年在校生月均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认定结果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一般困难

家庭经济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在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发展和提升学生自我能力与素质方面缺乏经济能力,家庭可以   筹措部分或全部学杂费用,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重点考虑,并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 父母务农并缺少经济来源;

2. 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收入微薄,生活困难的;

3. 来自省级贫困县等地区的低收入家庭;

4. 家庭成员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

5. 除本人外,家庭有其他正在接受教育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6.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

7.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二)困难

家庭经济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支付本人生活费用较困

 

 

 

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重点考虑,并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 有亲友资助的孤儿;

2. 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劳动能力较低的;

3. 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

4.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低收入家庭学生;

6.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损失较大的;

7. 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8. 除本人外,家庭有2 名以上正接受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9.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

(三)特别困难

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和本人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符合下列情况的应重点考虑,并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2. 学生本人残疾;

3. 学生本人为孤儿,且无稳定经济来源;

4. 父母一方因残障或患重大疾病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5. 来自“三区三州”地区低收入家庭;

6.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7. 直系亲属或本人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

8. 除本人外,家庭有2 名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子女,且难以提供其生活费和学杂费的;

9.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的;

10.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

第七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   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在学校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者,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在提高的相关材料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在外租房(除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情况不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四章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

 

 

 

根据上级时间安排和按照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与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自己的职能分工,严格执行学校制度和认定标准,按时、按标准、按流程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每年暑假放假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

《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承诺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同时提   交相关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可包括:

1. 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2.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提供相应受灾证明材料;

3. 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材料;

4. 学生及家庭成员户籍关系证明材料;

5.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个人情况说明及相应佐证材料,参照认定标准,   确定其所属档次,报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二级院系认定。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审小组申报的初级评议结果。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   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级院系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

属实,作出调整,并将做出调整后的名单公示5 个工作日。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二级院系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全校审核、并公示5 个工作日。

(六)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会议记录》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院系应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应及时告知各二级院系,补充进入家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或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二)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时,应及时告知各二级院系,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更改数据库中原认定结果或取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 家庭经济情况改变,但未主动告知学校者;

3.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者。

(四)补充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或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需按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各二级院系   认定工作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的程序进行。学生本   人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经二级院系审核批准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责任制,学校建立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在内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

 

第五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财政管理处、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院系分管学   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和监督全校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科科长、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含兼职班主任、思政导师)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认定工作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院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理性对待认定结果。

第十七条各院系需采取有效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开展核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实地走访、调函等方式不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   取消认定资格和已经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同时视情

 

 

 

况依规依据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各院系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相关档案,及时做好归档工作。具体包括学生   申请材料、评审记录、公示情况等认定材料的纸质归档,学生个人   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档案的存档,实时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   息档案,将其作为学生获得各项资助的重要依据。电子档案须长期保存,纸质档案保存期限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做好纸质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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